陕A鄠邑环违改〔2022〕54号(西安大溪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鄠邑环违改〔2022〕5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大溪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PR6B3P

地址:鄠邑区石井镇潘家堡二组

法定代表人:吴永堂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谷鸿雁27010015654对西安大溪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西侧粉煤灰堆场存在大量粉煤灰未完全覆盖。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谷鸿雁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谷鸿雁27010015654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1日由弋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大溪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1日由弋珂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   峰      谷鸿雁              电      话:029-84884310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