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39号(西安市鄠邑区陶官寨加油站)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3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鄠邑区陶官寨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25MA6UM4LT7Q

地址:鄠邑区五竹街办陶官寨村

法定代表人:李进琦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9日,我局委托广电计量监测(西安)有限公司,对西安市鄠邑区陶官寨加油站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油罐密闭性不达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市鄠邑区陶官寨加油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9月19日由西安市鄠邑区陶官寨加油站环保负责人王燚提供。

西安市鄠邑区陶官寨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处罚幅度: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市鄠邑区陶官寨加油站叁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3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