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鄠邑环违改〔202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源鑫航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MGAK8Y
地址:鄠邑区渭丰街办定三村
法定代表人:宁志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涂胶工序配套安装的废气治理设施电源接通但电机故障,未规范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5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15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姜培宏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源鑫航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9月15日由宁志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主体责任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设施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孙 力 姜培宏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