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81号(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81号

当事人名称: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05234797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钢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聂仲毅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27日,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带高陵、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对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有大量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7日由分局执法人员张亮亮、楚力制作,证明联合检查、监督性监测情况);

2、《现场照片》(2022年7月27日由赵静拍照,证明你单位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29日由赵静、王新制作,证明你单位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4、营业执照(2022年8月29日由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韩建成、何德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委托书(2022年8月29日由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韩建成、何德林提供,证明证言的合法性);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29日由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韩建成、何德林提供,证明当事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8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8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罚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供的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且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二倍的罚款,即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新 赵 静             电 话:88410975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