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2〕75号(西安大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75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大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73422028G

地址:西咸新区大王街办凿齿村

法定代表人:杨军峰

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2日10时20分至11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赵静(执法证号:27010015145)、王雅(执法证号:27010015143)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两个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物料输送带未密闭,不符合环评中“输送带密封处理”的要求;二是堆场前边未硬化的空地上露天堆放黄土和砂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输送带未封闭、露天堆放黄土砂石);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你单位输送带未封闭、露天堆放黄土砂石);

3、《现场照片证据》(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王雅拍摄,证明你单位输送带未封闭、露天堆放黄土砂石)

4、《西安大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亿块全内燃烧结多孔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关于大气环境的要求》(2022年9月6日由西安大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杨军峰提供,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输送带进行封闭处理);

5、《西安市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安大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亿块全内燃烧结多孔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2年9月6日由西安大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杨军峰提供,证明批复要求你单位要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议进行建设);

6、营业执照(2022年9月6日由西安大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杨军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6日由西安大康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杨军峰提供,证明法人身份);

8、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及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将输送带封闭,对露天堆放的黄土砂石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雅 赵静            电 话:88418657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