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2〕7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鑫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592203214N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谢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天喜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杨琰峰(执法证号:611030)王书桓(执法证号:A0112172691C)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谢家庄村西的西安鑫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噪声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琰峰、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琰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14日由你单位生产管理负责人杨加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14日由你单位生产管理负责人杨加琦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7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7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一款,你单位符合“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拾万元整,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 静 王 雅 电 话:88418657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