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2〕62号(西安鑫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6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鑫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592203214N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谢家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天喜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杨琰峰(执法证号:611030)王书桓(执法证号:A0112172691C)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谢家庄村西的西安鑫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琰峰、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杨琰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14日由你单位生产管理负责人杨加琦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14日由你单位生产管理负责人杨加琦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赵静、王雅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静 王雅                             电 话:88418657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