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76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0U8H72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兴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亮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2日11时02分至12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林峰(执法证号:611019)与南江(执法证号:A0112193842C)对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危险废物包装物危险废物1标识设置不规范,部分包装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2日由执法人员林峰、南江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2、现场照片(2022年8月2日由执法人员林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林峰、韩健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营业执照(2022年8月11日由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罗建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委托书(2022年8月11日由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罗建亮提供,证明证言的合法性);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林峰、韩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7、罗建亮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1日由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罗建亮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64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5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的,危险废物不足0.1吨,处于10-20万元罚款”,鉴于你单位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的危险废物不足0.1吨,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峰 韩 健 电 话:88403603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