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69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0U8H72
法定代表人:罗建亮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兴园路8号
经我局2022年8月8日调查核实,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2日11时02分至12时02分,我局执法人员林峰(执法证号:611019)与南江(执法证号:A0112193842C)对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危险废物包装物危险废物标识设置不规范,部分包装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2日由执法人员林峰、南江制作,证明现场调查情况);
2、现场照片(2022年8月2日由执法人员林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林峰、韩健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营业执照(2022年8月11日由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罗建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委托书(2022年8月11日由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罗建亮提供,证明证言的合法性);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林峰、韩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7、罗建亮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1日由陕西万里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罗建亮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林 峰 韩 健 电 话:88403603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