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2〕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海军昌益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1D4U7Q
地址:临潼区栎阳街办垚鑫州建材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料棚未密闭,厂区西侧砂子露天堆放约80方砂子。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张新明、严锋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张新明、严锋波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张新明、严锋波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2年10月24日由西安海军昌益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24日由西安海军昌益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项目备案证明(2022年10月24日由西安海军昌益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2〕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0.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2-8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3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