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违改〔2022〕28号(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长安环违改〔2022〕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65324161R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魏寨街办建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柏昊仓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环境执法人员同第三方运维人员现场对在线监测设施二氧化硫高浓度和中浓度进行标气,高浓度标气值为:276mg/m³,标气测量值为:260.34mg/m³,测量示值误差-5.67%,超差0.7;中浓度标气值为:165mg/m³,标气测量值为:147.16mg/m³,测量示值误差-10.812%,超差5.8,上述中浓度和高浓度标气测量示值均超出工况限值±5%的要求,标气测量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9月14日由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骆有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2年9月14 日由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骆有明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14日由西安优内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骆有明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曹岗岗  王维强                    电 话: 85291510

地 址: 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