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违改〔2022〕23号(西安市殡仪馆)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长安环违改〔2022〕23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43720046X5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办留公村

法定代表人:任龙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殡仪区域火化炉和焚烧炉废气监测点位共计16个,火化炉废气监测点位12个,焚烧炉废气监测点位4个。经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16个监测点位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陕环咨监字(2022)第694G号显示,二噁英、林格曼黑度监测数据符合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监测数据均超出《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表2和表3限值要求。超标排放数据如下:

1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54(mg/m³)、超标18.5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21(mg/m³))、超标1.6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926(mg/m³)、超标6.2倍;

捡灰1、2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62(mg/m³)、超标12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01(mg/m³)、超标2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037(mg/m³)、超标6.9倍;

2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61(mg/m³)、超标12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67(mg/m³)、超标1.8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939(mg/m³)、超标6.26倍;

3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76(mg/m³)、超标19.2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91(mg/m³)、超标2.5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711(mg/m³)、超标11.4倍;

4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51(mg/m³)、超标18.4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54(mg/m³)、超标2.8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866(mg/m³)、超标12.4倍;

捡灰7.8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693(mg/m³)、超标23.1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33(mg/m³)、超标2.2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802(mg/m³)、超标12倍;

平板5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268(mg/m³)、超标8.9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685(mg/m³)、超标3.4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162(mg/m³)、超标34.4倍;

平板 6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98mg/m³)、超标3.3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384(mg/m³)、超标9.2倍;

殡仪馆4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293(mg/m³)、超标9.8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710(mg/m³)、超标3.6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787(mg/m³)、超标31.9倍;

殡仪馆5.6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 为420(mg/m³)、超标14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773(mg/m³)、超标3.9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6100(mg/m³)、超标40.7倍;

殡仪馆DA010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34(mg/m³)、超标4.5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218(mg/m³)、超标1.1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65(mg/m³)、超标3.8倍;

殡仪馆V3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75(mg/m³)、超标5.8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29(mg/m³)、超标2.1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495(mg/m³)、超标23.3倍;

殡仪馆DA015号炉:氮氧化物标准值为3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39(mg/m³)、超标1.1倍;

殡仪馆DA016号炉:氮氧化物标准值为3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44(mg/m³)、超标1.1倍;

殡仪馆DA001号炉:氮氧化物标准值为3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80(mg/m³)、超标1.3倍;

殡仪馆DA002号炉:氮氧化物标准值为3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61(mg/m³)、超标1.2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采样具体位置);

3、《监测报告》(编号:陕环咨监字(2022)第694G号, 2022年8月9日由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2年8月11日由西安市殡仪馆安保部副部长常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2年8月11日由西安市殡仪馆办公室提供,证明西安市殡仪馆授权委托常辉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1日由西安市殡仪馆安保部副部长常辉 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曹岗岗  王维强                         电 话: 85291510

地 址: 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