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罚〔2022〕34号(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罚〔202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XM4G0B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北沙路11号兰蒂斯城9号

法定代表人:孙宁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未进行夜间施工备案,组织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水务集团等驾坡15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于2022年11月2日夜间至3日凌晨,在未取得夜间施工备案证明的情况下,组织夜间施工作业,噪音扰民。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要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原信基本情况登记表》(2022年11月7日由雁塔区信访局提供);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证明当天施工现场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

5、营业执照(2022年11月10日由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6、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11月10日由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7、王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10日由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2022年11月15日我局已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罚告〔2022〕30号)、和《行政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陕A雁塔违改〔2022〕30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群众投诉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