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74号(西安长清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74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长清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322432156B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部大道与皂河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鲜立勃

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29日,我局收到《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督办整改2022年5月重点监控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问题的通知》(陕环执法函〔2022〕44号)中通报,西安长清桑德水务有限公司5月7日、5月8日氨氮:1.66mg/l~2.254mg/l超标2天,最大超标倍数0.5倍。经我局执法人员刘娜(执法证号:611036)梁强(执法证号:611010)现场核查核实和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污水排放超出了《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氨氮:1.5mg/l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督办整改2022年5月重点监控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问题的通知》(陕环执法函〔2022〕44号)(2022年6月29日由我局查收,证明超标违法问题来源);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梁强制作,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 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梁强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4、现场影像资料( 2022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梁强拍摄,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 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梁强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6、营业执照(2022年6月29日由储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委托书(2022年6月30日由储进提供,证明了被调查人的身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30日由储进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9、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30日由刘娜、梁强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10、重点污染源监控平台2022年5月份日均值数据资料(2022年6月29日由刘娜、梁强调取,证明重点污染源监控平台当日超标数据情况);

11、你公司2022年5月份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2022年6月29日由储进提供,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12、你公司2022年5月7日、8日数采仪日均值数据;(2022年6月29日由储进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7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6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张:1、本次事件系由不可预知性设备故障造成,你公司第一时间报备,并启动应急机制的情况;2、此次事件未出现溢流情况;3、公司资金紧张等,请求撤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局经审查认为:1、虽然你公司按照《西安市水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并启动应急机制,但应急措施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出水仍然出现明显超标排放的情况,另综合考虑你公司近两年内多次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你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进水水量、水质的监测,持续改进环保设施及处理工艺,以确保出水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的强制性要求。2、你公司所主张的未出现溢流、资金紧张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此,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免于处罚情形,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法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5万吨以上不足1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2000吨以上不足5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超标状况超标在0.5倍以上1倍以下,处罚幅度30-4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娜 梁强                            电 话:029-85393013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