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72号(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72号

当事人名称: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U2E5B6T

法定代表人:樊拉练

地址:西安市周至县竹峪镇解家沟村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对周至县辰润建材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陈瑞(执法证号:A0112171745C)杨琰峰(执法证号:611030)对位于西安市周至县竹峪镇解家沟村的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粘土矿改建年产8000万块砖旋转式隧道窑生产线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杨琰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 杨琰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问题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7日由周至县辰润建材厂企业法人樊拉练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7日由周至县辰润建材厂企业法人樊拉练提供,证明被问询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杨琰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61号),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单位:万元)建设单位20-30、责任人5-7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瑞 王书桓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