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2〕52号(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52号

当事人名称:周至县辰润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U2E5B6T

法定代表人:樊拉练

地址:西安市周至县竹峪镇解家沟村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陈瑞(执法证号:A0112171745C)杨琰峰(执法证号:611030)对位于西安市周至县竹峪镇解家沟村的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粘土矿改建年产8000万块砖旋转式隧道窑生产线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杨琰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陈瑞、王书桓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 杨琰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问题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7日由周至县辰润建材厂企业法人樊拉练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7日由周至县辰润建材厂企业法人樊拉练提供,证明被问询人身份);

7、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陈瑞、杨琰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粘土矿改建年产8000万块砖旋转式隧道窑生产线建设项目未经验收,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瑞 王书桓         电 话:88428488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