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38号(西安洋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3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洋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B5P75W

地址:鄠邑区涝店镇西保村(原毛巾厂)

法定代表人:胡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执法证号:27010015662)、侯永建(执法证号:27010015677)对西安洋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喷塑生产线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未规范建立。

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9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洋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2年9月19日由王亚君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4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违法事实:已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但未规范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幅度: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军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19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