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44号(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614625045

地址:鄠邑区涝店镇涝下村南三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吕忠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执法证号:27010015662)、侯永建(执法证号:27010015677)对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工序一处焊接点未使用焊烟净化器。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证。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神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2年9月20日由陈吕忠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4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无;情节分类:无;处罚幅度:无。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军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19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