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违改〔2022〕47号(西安三铝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鄠邑环违改〔2022〕4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三铝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7TNJ48

地址:鄠邑区涝店镇涝下村南三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郑进华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姚军鹏(执法证号:27010015662)、侯永建(执法证号:27010015677)对西安三铝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抛丸机集尘效率低。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姚军鹏、侯永建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三铝铝模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2022年9月20日由陈银成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姚军鹏        侯永建       电       话:84884319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