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2〕13号(西安市殡仪馆)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2〕13号

当事人姓名:西安市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43720046X5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办留公村

法定代表人:任龙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殡仪区域火化炉和焚烧炉废气监测点位共计16个,火化炉废气监测点位12个,焚烧炉废气监测点位4个。经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16个监测点位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出具的《监测报告》陕环咨监字(2022)第694G号显示,二噁英、林格曼黑度监测数据符合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监测数据均超出《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中表2和表3限值要求。超标排放数据如下:

1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54(mg/m³)、超标18.5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21(mg/m³))、超标1.6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926(mg/m³)、超标6.2倍;

捡灰1、2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62(mg/m³)、超标12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01(mg/m³)、超标2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037(mg/m³)、超标6.9倍;

2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61(mg/m³)、超标12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67(mg/m³)、超标1.8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939(mg/m³)、超标6.26倍;

3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76(mg/m³)、超标19.2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91(mg/m³)、超标2.5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711(mg/m³)、超标11.4倍;

4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51(mg/m³)、超标18.4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54(mg/m³)、超标2.8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866(mg/m³)、超标12.4倍;

捡灰7.8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693(mg/m³)、超标23.1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33(mg/m³)、超标2.2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802(mg/m³)、超标12倍;

平板5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268(mg/m³)、超标8.9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685(mg/m³)、超标3.4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162(mg/m³)、超标34.4倍;

平板 6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98mg/m³)、超标3.3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384(mg/m³)、超标9.2倍;

殡仪馆4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293(mg/m³)、超标9.8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710(mg/m³)、超标3.6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787(mg/m³)、超标31.9倍;

殡仪馆5.6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 为420(mg/m³)、超标14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773(mg/m³)、超标3.9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6100(mg/m³)、超标40.7倍;

殡仪馆DA010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34(mg/m³)、超标4.5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218(mg/m³)、超标1.1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565(mg/m³)、超标3.8倍;

殡仪馆V3号炉: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175(mg/m³)、超标5.8倍;氮氧化物标准值为2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429(mg/m³)、超标2.1倍;一氧化碳标准值为15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495(mg/m³)、超标23.3倍;

殡仪馆DA015号炉:氮氧化物标准值为3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39(mg/m³)、超标1.1倍;

殡仪馆DA016号炉:氮氧化物标准值为3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44(mg/m³)、超标1.1倍;

殡仪馆DA001号炉:氮氧化物标准值为3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80(mg/m³)、超标1.3倍;

殡仪馆DA002号炉:氮氧化物标准值为300(mg/m³)、分析结果均值为361(mg/m³)、超标1.2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采样具体位置);

3、《监测报告》(编号:陕环咨监字(2022)第694G号, 2022年8月9日由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曹岗岗、王维强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022年8月11日由西安市殡仪馆安保部副部长常辉 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2年8月11日由西安市殡仪馆办公室 提供,证明西安市殡仪馆授权委托常辉同志作为委托代理人,对接配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保检查、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签收等工作);

7、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1日由西安市殡仪馆安保部副部长常辉 提供,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2〕2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长安环听告〔2022〕23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超标排放情况:超标2倍以上;处罚幅度:处5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要求。并结合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陕环咨监字(2022)第694G号《监测报告》,你单位殡仪区域火化炉和焚烧炉废气监测点位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可达20923m3/h,污染物超标倍数在裁量标准2倍以上,处罚幅度应按高限予以处罚。

我局决定对西安市殡仪馆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