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34号(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K0LU5K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利君路(沣五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西功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交叉检查中发现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2022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15655)、邵栋(执法证号:27010015679)对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9月8日由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程提供。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事实: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罚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壹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邵    栋                         电      话:029-8483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