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35号(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K0LU5K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利君路(沣五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西功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交叉检查中发现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物防治措施。2022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15655)、邵栋(执法证号:27010015679)对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证据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9月8日由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程提供。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事实: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幅度:处一万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伍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邵    栋                            电      话:029-8483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