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36号(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7648W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梓庆

我局于2022年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交叉检查中发现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监测。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15655)、邵栋(执法证号:27010015679)对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邵栋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9月6日由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法人胡梓庆提供。

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事实: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处罚幅度: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科力药业有限公司拾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邵    栋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