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48号(陕西亚特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4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亚特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76787C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浩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4日,陕西省秋冬季大气专班交叉执法检查组在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2019开展自行监测。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余艳华(执法证号:27010015682)对陕西亚特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陕西亚特电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10月14日由陕西亚特电气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房立波提供。

陕西亚特电气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处罚幅度: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亚特电气有限公司壹拾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3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