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2〕14号(陕西十方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2〕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十方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11WB27Y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中核蓝天铀业厂区内

经营者:李克宁

2022年10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主体工程已建成,生产设备已安装到位,现场正在调试设备,环境影响报告表正在编制,未取得环评批复,项目总投资额53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执法证号27010015560)、陈开平(执法证号27010015553)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陕西十方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设和生产情况存在的违法行为);

2、《现场勘察图》(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执法证号27010015560)、陈开平(执法证号2701001555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执法证号2701001556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执法证号27010015560)、陈开平(执法证号27010015553)制作,证明该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10月17日由陕西十方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7日由陕西十方舟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负责人身份);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蔡小林   陈开平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4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