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2〕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强升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073442715X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洞北村河西组
法定代表人:鹿晶卫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洪新胜(执法证号27010015546)、张国选(执法证号27010015560)于2022年8月11日15时30分-16时00分检查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洞北村河西组的西安市临潼区强升建材厂,该厂内有一处露天物料堆放区,主要堆放砂石等物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物料堆放区有大量砂石等原材料露天堆放,并且大部分堆料区没有防尘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洪新胜(执法证号27010015546)、张国选(执法证号2701001556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洪新胜(执法证号27010015546)、张国选(执法证号2701001556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2701001556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2〕3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的规定,对你厂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贰万元整。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 陈开平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4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