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71号(陕西思维印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7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思维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7799W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丰产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东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林峰(执法证号:611019)仝轲(执法证号:A0112172430A)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丰产路56号的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边有12个废油墨桶未按规定贮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林峰、仝轲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林峰、仝轲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问题具体位置);

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2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林峰、仝轲制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1日由执法人员林峰、仝轲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发现问题情况);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1日由你单位副总经理吴宁周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21日由你单位副总经理吴宁周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21日由执法人员林峰、仝轲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8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7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混合物数量不足 0.5 吨,处罚幅度10-2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10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峰 仝 轲                             电 话:85393513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