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连罚字〔2022〕1号(西安国亨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陕A环连罚字〔2022〕1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国亨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54938Y

法定代表人:王鹏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7日9时24分至10时38分,我局执法人员仝轲(执法证号:A0112172430A)与韩健(执法证号:A0112172695C)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砂石露天堆放,未覆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7日由执法人员仝轲、韩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2022年6月7日由执法人员韩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7日由执法人员仝轲、韩健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营业执照(2022年6月7日由你单位刁肖良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7日由执法人员仝轲、韩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6、刁肖良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7日由你单位刁肖良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6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环违改〔2022〕31号)。2022年6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环罚〔2022〕70号),对你单位处8万元罚款。

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仝轲(执法证号:A0112172430A)与韩健(执法证号:A0112172695C)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砂石依旧露天堆放,未覆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仝轲、韩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仝轲、韩健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3、现场照片(2022年6月10日由执法人员韩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法人委托书(2022年6月10日由你单位刁肖良提供,证明证言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连罚告〔2022〕1号)和《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按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罚款贰拾肆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仝 轲 韩 健            电 话:88403603

地 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