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违改〔2022〕35号(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鄠邑环违改〔2022〕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AX5P8Q

地址:鄠邑区余下镇宁西大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东海

2022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27010015680、27010015654)对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配备有焊接烟尘收集器,在焊接过程中,四个焊接点位均未使用焊接烟尘收集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27010015680、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27010015680、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27010015680、27010015654)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9月1日由蒋东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1日由蒋东海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   峰     谷鸿雁          电      话:029-84884310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