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WAX5P8Q
地址:鄠邑区余下镇宁西大修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蒋东海
2022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以下问题:该公司配备有焊接烟尘收集器,在焊接过程中,四个焊接点位均未使用焊接烟尘收集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27010015680、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27010015680、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27010015680)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杨峰、谷鸿雁(27010015680、27010015654)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9月1日由蒋东海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1日由蒋东海提供。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3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自由裁量权。
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格仑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贰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峰 谷鸿雁 电 话:84884310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