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5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4KN8T
地址:沣西新城总部经济园8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
2022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污泥脱水车间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陈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陈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7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金琰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7月18日由李坤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李坤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18日由李坤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授权委托书(证明李坤受该企业法人委托授权情况);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陈瑞、金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污泥脱水车间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 阳 金 琰 电 话:85393281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