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2〕71号(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71号

当事人名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G4KN8T

地址: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办便门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6月8日,我局委托西安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比对监测。2022年6月14日,我局收到西安市宇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XAYC【比】【2022】(水)字第010号),监测报告显示出水口COD、氨氮水污染源在线仪器的比对试验结果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表1的相关要求。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梁强(执法证号:611010)刘娜(执法证号:611036)对你公司上述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制作《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梁强(执法证号:611010)刘娜(执法证号:611036)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坤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2022年6月8日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 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梁强、刘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刘娜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资料(2022 年6月16日由执法人员梁强、刘娜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梁强、刘娜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你公司营业执照(2022年6月17日由李坤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刘振国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17日李坤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2022年6月14日由陕西华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报告编号:XAYC【比】【2022】(水)字第010号),证明在线监测数据不符合比对结果的违法事实);

8、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6月17日由李坤提供,证明证言合法性);

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17日由李坤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6月17日由刘娜、梁强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5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3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强 刘娜                              电 话:85393523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