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2〕59号(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2〕5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陕西省第五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00677U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镇上湾村甲字1号

法定代表人:魏海龙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0日15时30分至17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肖普(执法证号611557)、赵瑞(执法证号611004),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镇上湾村甲字1号的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陕西省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610000435200677U001V) “六、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中表13“自行监测及记录表”第14项规定结核杆菌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季”,第24项规定肠道致病菌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第25项规定肠道病毒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查阅你单位2022年1至6月自行监测报告,你单位结核杆菌自行监测不符合表13中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和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未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进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你单位自行监测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地点情况);

4、2022年1-6月《监测报告》(共12份,2022年7月21日由被调查人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杜清森提供,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事实);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22年7月21日由杜清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介绍信》和杜清森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21由杜清森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8、执法人员赵瑞、肖普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4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和处罚幅度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为传染病医院,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为特征污染物,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肖 普  赵 瑞             电 话:88402511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