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2〕45号(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4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陕西省第五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00677U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镇上湾村甲字1号

法定代表人:魏海龙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7月20日15时30分至17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肖普(执法证号611557)、赵瑞(执法证号611004),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镇上湾村甲字1号的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陕西省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610000435200677U001V) “六、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中表13“自行监测及记录表”第14项规定结核杆菌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季”,第24项规定肠道致病菌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第25项规定肠道病毒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查阅你单位2022年1至6月自行监测报告,你单位院结核杆菌自行监测不符合表13中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和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未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进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你单位自行监测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地点情况);

4、2022年1-6月《监测报告》(共12份,2022年7月21日由被调查人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杜清森提供,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事实);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22年7月21日由杜清森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介绍信》和杜清森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21由杜清森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8、执法人员赵瑞、肖普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肖 普 赵 瑞                    电 话:88402511

地 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