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违改〔2022〕46号(西安临潼开发区博仁医院)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环违改〔2022〕4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临潼开发区博仁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11556148819X4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桃源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我局于 2022 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7月20日10时47分至11时55分,我局执法人员沈旭东(执法证号611375)、潘兆年(执法证号611013)对西安临潼开发区博仁医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院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编号:陕环辐射证〔A0032〕)发证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21日,登记射线装置为三台Ⅲ类射线装置,你院于2021年7月新增8台射线装置(一台Ⅱ类射线装置和7台Ⅲ类射线),均未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在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行政审批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移交单》(2022年7月15日收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处移交单(2022〔2〕),证明案件来源);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潘兆年制作,证明你单位新增设备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使用射线装置);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西安临潼开发区博仁医院DSA医用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市环批复〔2021〕34号(证明你单位射线装置型号和类别);

4、现场勘察图(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制作,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方位);

5、现场检查影像图片(2022年7月20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拍摄,证明你射线装置已经使用);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2日由沈旭东、付磊制作,证明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2年7月22日由西安临潼开发区博仁医院周光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22日由西安临潼开发区博仁医院周光荣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9、执法证复印件(2022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潘兆年、付磊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60日内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业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付 磊 沈旭东                            电 话:88428488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