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26号(陕西鸿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2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鸿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337952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玉蝉街办水寨村

法定代表人:董宏盟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孙力(执法证号:611291)、侯永建(执法证号:A0112172678A)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商混站一号站,水泥储存罐在车辆卸水泥的过程中有粉尘外溢现象,造成粉尘外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3日由执法人员孙力、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3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3日由执法人员孙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3日由执法人员孙力、侯永建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3日由董宏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鸿盟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6月23日由董宏盟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2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和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违法行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情节和后果: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用地区,处罚幅度: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伍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   力       侯永建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