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27号(西安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2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PYK1XU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蒋村街办王过村

法定代表人:黄法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7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孙力(执法证号:611291)、侯永建(执法证号:A0112172678A)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厂界噪声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孙力、侯永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孙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孙力、侯永建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7日由赵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西安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6月27日由赵斌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2〕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   力      侯永建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