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2〕18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辉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X2TNL6F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3号
法定代表人:魏君鸿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7日,市生态委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3号)维修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车间作业后,车辆漆面未干的情况下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胡利涛(61120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胡利涛(61120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2年9月22日由该公司总经理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胡利涛(61120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2〕20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你公司情节属于第三大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的第三十四类违法行为“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中的第一类违法事实“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使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仟元整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 严锋波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