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2〕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辉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X2TNL6F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3号
法定代表人:魏君鸿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7日,市生态委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3号)维修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车间作业后,车辆漆面未干的情况下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胡利涛(61120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胡利涛(61120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2年9月22日由该公司总经理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611209)、胡利涛(61120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须按照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蔡小林 严锋波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