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航天环罚告〔2022〕15 号(陕西瑜春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航天环罚告〔2022〕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瑜春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TQEC09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兴北路133号东排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

2022年11月3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承建的山水星悦城项目现场扬尘在线监控设备探头被无纺布包裹,该情况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 2022年11月3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3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1月3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2年11月3日由王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11月3日由王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1月3日由王东提供,证明身份);

该单位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之规定。

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你单位现场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拟对该单位处叁万元罚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于2022年11月4日向陕西瑜春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告〔202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航天罚听告〔2022〕15号),企业于11月5日提出放弃申述。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博   杨勇           电       话:85688784

地   址: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