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航天环罚〔2022〕6 号(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2〕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华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24F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33-1号

法定代表人:蒋业宏

2022年8月1日,我局在西安市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发现你单位招商华宇玺项目工地PM10浓度2022年7月24日23时至7月25日10时连续12小时为76ug/m³,且无法调阅期间视频信息;2022年7月30日14时至8月1日10时,连续45小时为75ug/m³,该项目扬尘监测仪长时间为恒值,数据异常。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在我辖区招商华宇长安玺项目安装了扬尘监测仪,日常有周巡检工作,扬尘在线监测仪发生故障后未向我局报备。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 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8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8月10日由郭卫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 8月10日由郭卫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由郭卫红提供,证明身份);

8、产品购销及技术服务合同(2022年8月10日由郭卫红提供,证明身份);

9、招商华宇长安玺项目扬尘数据恒值整改报告(2022年8月8日由郭卫红提供,证明身份);

10、西安市扬尘在线监控系统截图(2022年8月8日由杨勇提供,证明身份);

11、2022年西安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清单公示截图(2022年8月8日由杨勇提供,证明身份);

12、2022年西安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清单(2022年8月8日由杨勇提供,证明身份);

13、招商华宇长安玺项目环境检测系统供货及视频监控改造合同(2022年8月10日由张广华提供,证明身份);

14、招商华宇长安玺项目整改报告(2022年8月10日由张广华提供,证明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之规定。

2022年8月11日向你单位下发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陕A航天环违改〔2022〕0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告〔2022〕00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郑博   杨勇           电       话: 85688784

地   址: 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 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