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新城环罚〔2022〕31号(西安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新城环罚〔202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西无二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207680973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云

该公司2022年9月29日(10:45-11:45;12:45-14:30)两个时间段环保用电监控系统报警,显示2#3#三联机生产线废气净化器未开启,但2#3#三联机生产线还在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尚学明、潘东明(执法证号27010015270、27010015275)于9月29日15:30调查询问时,发现产生废气的2#3#三联机生产线在大气污处设施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持续生产2小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张壘、何建鹏拍摄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2、用电监控异常报警(截图)照片(2022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尚学明、潘东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尚学明、潘东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2年9月30日由徐春鹏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陕西省行政执法证(2022年9月30日由尚学明、潘东明提供,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新城环罚告〔2022〕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新城环听告〔2022〕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根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伍万元(5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学明        潘东明                电     话: 83276632

地   址:新城区长兴路9号                   邮政编码: 71004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