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新城环罚〔2022〕30号(陕西展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新城环罚〔2022〕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展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B0JN636B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牛宇江

2022年9月26日23:47时,接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张壘、马波(执法证号27010015282、27010015298)检查该公司位于万寿北路传化智联西北运营中心DK-2改建项目时,该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内倒土作业造成噪声扰民。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视频》(2022年9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壘、马波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尚学明、何建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2年9月29日由张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检查照片(由执法人员张壘、马波拍摄,证明违法事实);

5、执法证(由执法人员张壘、马波提供,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新城环罚告〔2022〕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贰万元(20000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尚学明       潘东明              电       话: 83276632

地    址:新城区长兴路9号               邮政编码: 710043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