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2〕8号(武功县军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功县军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093903566Q

地址:长安区西部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党军

我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19日夜间,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长安大队执法人员,对武功县军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110千伏杜城输变电西部大道(沣经一路至东仪路)段”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违法夜间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2年6月20日由武功县军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夜间作业证明】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2〕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2〕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初犯,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新昌  李国庆                 电 话:029-85291510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