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2〕12号(西安市临潼区圣玛特家具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2〕1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圣玛特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5MABNHNMC13

地址:临潼区新市街道郝邢村长庆组

经营者:张延

2022年9月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主体工程已建成,配套的中央布袋除尘器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已安装到位,现场未生产,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编制,未取得环评批复,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西安市临潼区圣玛特家具厂的建设和生产情况、存在的违法行为);

2、《现场勘察图》(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2年9月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圣玛特家具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圣玛特家具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负责人身份);

7、项目备案确认书(2022年9月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圣玛特家具厂提供,证明该厂的项目备案情况)。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向你厂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2〕12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项目中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 1.5%-2%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2万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蔡小林  段一杰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