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2〕31号(陕西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869668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334号

法定代表人:吴秦美

该企业主要从事: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2022年6月7日,我局接到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环评文件涉嫌违法行为案件移送的通知,其中关于建设项目为陕西顿斯制药有限公司,编制单位为陕西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文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原辅材料中提出的乙二胺、苯甲醇未说明用途,工艺流程图中未说明去向。二、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1、P25天然气锅炉烟气源强核算错误,颗粒物排放浓度19.5mg/m³ 超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 表3是10),SO2排放浓度是14.6mg/m³不符合实际情况(现有锅炉例行监测数据是未检出);2、注射废水计算过程有误;P27制水车间水平衡不平衡,注射废水水质污染因子识别不全;3、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中与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不一致。 三、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未调查厂界500m范围内敏感点吴家寨村(厂区东侧470m)。

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事实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陕西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于2022年6月28日由陕西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秦孝孝提供。

陕西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869668)通报批评并;

2、处编制人员张凯(BH017682)通报批评。

3、陕西顿斯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YKEJ97)通报批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