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航天环罚〔2021〕9号(陕西宏诚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航天环罚〔2021〕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宏诚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MAB0WAPAXF

法定代表人:赵奇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83号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航天基地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来投诉,反映你单位建设的绿城春和印月项目于10月2日22点后存在夜间机械施工,无夜间施工作业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经我局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国家民用航天基地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杨勇、郑博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国家民用航天基地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杨勇、郑博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查图(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杨勇、郑博制作);

4、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杨勇提供,证明违法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宏诚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奇提供,证明身份);

6、授权委托书(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宏诚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奇提供,证明身份);

7、营业执照(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宏诚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商品混凝土发货单(2022年10月10日由陕西宏诚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9、12345市民热线投诉单(2022年10月10日由航天基地12345热线办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航天环违改〔202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告〔202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航天环罚听告〔2022〕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该项目针对该违法施工的情况说明,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西安银行长安吉泰路支行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缴纳罚款(收费项目名称:环境监察罚没收入;项目编码:95350101),并将《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勇   郑博        电 话:85688784

地   址: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