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航天环罚告〔2022〕8号(陕西邦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陕A航天环罚告〔202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邦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7LT7PL7R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B座1103室

法定代表人:苏亚丽

2022年9月26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大道与东长安街十字东北角智慧经济产业园项目现场焊接工序4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配有4套烟尘净化系统,但均未使用。

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勘察情况对你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智慧经济产业园项目配备了4个烟尘收集器,但工人未按照要求使用,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 2022年9月26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 26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8日由执法人员郑博、杨勇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2年9月28日由张骄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9月28日由张骄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28日由张骄强提供,证明身份);

7、智慧经济产业园项目地基处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2年9月28日由张骄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整改报告(2022年9月28日由张骄强提供,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你单位整改情况,拟对你单位处叁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郑博    杨勇          电       话:85688784

地   址:航天中路36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