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2〕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6239086486
地址:鄠邑区沣京工业园沣五路
法定代表人:前川普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611521)、余艳华(执法证号:A011812649C)对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将企业厂区有部分含油手套、棉纱及废油桶未入危险废物暂存间,混入生活垃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相关证据记录: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余艳华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于2022年6月20日由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李慧提供。
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事实:未按照标准贮存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混合物数量:混合物数量不足0.5吨;处罚幅度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伊势机械有限公司壹拾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