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违改〔2022〕28号(陕西晨阳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雁塔环违改〔2022〕2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晨阳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9965A

地址:高新路86号领先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裕森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对你单位组织夜间施工作业,噪音扰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青龙台DK2-1-2期”项目于2022年9月25日22时50分至25日23时25分在未取得夜间施工备案证明的情况下,组织夜间施工作业,噪音扰民。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要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证明施工现场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进一步记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核查违法施工情况);

4、营业执照(2022年9月29日由陕西晨阳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青龙台DK2-1-2期项目周琦提供,证明违法行为主体);

5、法人授权委托书(2022年9月29日由陕西晨阳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青龙台DK2-1-2期项目周琦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周琦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6、周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9月29日由陕西晨阳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青龙台DK2-1-2期项目周琦提供);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博 潘旭东          电 话: 85458856

地 址: 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 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